李某与张某结婚后购买一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女儿李某某名下,如果李某与张某离婚,要求分割女儿李某某名下的房屋,可以获得支持吗?
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公示方式法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这一案例中,李某与张某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李某某。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能够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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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