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律所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张三借了100万给李四,借期为两年,双方商量两年的利息总共是100万元,但张三担心利息太高属于高利贷,怕以后要坐牢,所以要求对方把100万元的利息写进本金里面,所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是200万,没有再另外约定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张三把100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了李四。后来李四只还了一次80000元的款。
因李四没有按时还款,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偿还100万元的本金,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出借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我们律师作为李四的代理人辩称合同约定的200万元借款都是本金,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合同签订后张三只出借了100万元,李四只需偿还100万元本金,扣除已偿还的8万元,还需偿还92万元本金,无需偿还利息。
庭审中,法官很直接的跟我们说,依据他个人的判断、经验和常识,他也相信100万元应该就是利息。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利息,他也没办法支持。法官实在是非常非常想判利息,庭审中不断的提醒和询问对方有没有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开庭完成后还让对方尽量寻找证据提交给他。只可惜,最终对方应该是没能提交相关证据,判决结果也如我方所料,我方只需承担92万元的金额本金,无需偿还利息。具体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利息就是利息,千万不要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息或其他目的而把利息揉到本金里,否则很有可能没法主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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