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欠钱不还怎么办?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房、没车、没存款,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又该怎么办?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1、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具体见法条)仍然可以执行。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5、强制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6、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案例:近期,广安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在其后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彭某的手机号码183***66666为“靓号”,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广安区人民法院遂于2022年2月迅速对其进行查封和评估,并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53600元顺利成交。
7、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但如果能证明是非党费资产,则可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8、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 第16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9、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对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10、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规定,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