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遗嘱的形式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每一种遗嘱都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其中需要证明人在场见证的遗嘱,有以下四种。
1.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人作为代书人。代书人写的遗嘱要经过遗嘱人确认,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3.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说明制作的地址、时间(年、月、日)。制作完毕以后建议将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处于生命垂危或者其他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口头遗嘱,而且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对于以上要求中的见证人,需要具备如下要求:2名以上;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是遗嘱中的遗产获得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是与遗产获得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就是说,不能是近亲属,或者是有其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人等等。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立遗嘱时在场、并证明遗嘱确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下列人士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遗嘱中的遗产获得者,即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近亲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近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债权债务等经济关系。
因此,只要亲戚不属于上述人士,是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但是,实践中,由于亲属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为了避免产生争议而导致遗嘱无效,我们还是建议优选其他无关人士作为遗嘱见证人,比如律师,遗嘱库专业见证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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