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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五月

借钱不还,起诉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吗?

借钱给别人,是不是要去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咨询过,因为按照一般的管辖原则,案件都是要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作为原告方来讲,如果被告在本市还好,如果被告在外市甚至外省,要去被告所在地起诉,原告无疑要花费巨大的时间、金钱成本,这会极大的打击原告方起诉的积极性。

 

可喜的是,民间借款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也就是原告的户籍地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原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就是在起诉之时往前推十二个月一直连续居住的地方。如果不是连续居住,就不是经常居住地。因此,如果是借钱给别人的,可以放心大胆的去自己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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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