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八个新变化》。上节我们已经讲了婚姻家庭编的四点变化,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婚姻家庭编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
第五,增设了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六,增加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性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收养,则收养关系不成立,这也是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体现。
第七,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情形下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重视此两种情形下的无过错方利益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八,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这一点变化,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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