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王某与赵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赵某的商铺,租期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第一年租金90 000元,以后每年租金涨5 000元。合同签订后,赵某交付店铺,王某将租金交至2019年10月31日的房屋租金。
王某承租商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并对商铺进行了装修。2019年4月1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王某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要求王某于2019年4月5日前自行停止经营活动。
王某向法院起诉称,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初,赵某就承诺可以帮助他办理营业执照,所以交房后就进行了装修,装修投入60多万元。但营业执照至今仍未办理成功。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50000元并赔偿装修损失40万元。
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问题,无法拆除的装修如何处理,如果有约定那么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关键在于承租人装修的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如果没有未经出租人同意,那么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出租人事后同意,那么可以适当补偿,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
倘若出租人同意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用途需要装修的,即使未约定装修事项,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承租人有权进行装修,此时属于善意装修的情况。
如果因解除导致合同终止的,需要判断解除原因是否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如果因不可规则双方的事由导致的,如征收,此时参照公平责任双方分担部分损失,但不一定是平均分担。如果能够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则按照各自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本案中赵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因为未能对店铺进行全面考察,且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就进行装修,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未全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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