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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三月

好心赠与拖拉机,最后却和邻居对簿公堂!

韩某本居住在农村,韩在迁居之前,把自己以前耕地用的拖拉机送给了邻居廖某。廖某第二天开着韩某赠与的拖拉机准备耕地,没想到刹车失灵,在路上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车身大面积刮痕,廖某为此赔偿车主2万余元。廖某将拖拉机拉到修理厂检查时,修理人员告诉廖某,这台拖拉机他们以前就已经修过,当时告诉韩某拖拉机缺刹车件,但韩某没有修好就开回家去了。

由于韩某在赠送拖拉机给廖某时,没有说明拖拉机的严重缺陷。廖某遂要求韩某赔偿损失,韩某非常气愤,自己是好心才赠与拖拉机,所以拒绝赔偿。廖某无奈,只好把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韩某赔偿损失。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韩某赔偿廖某2万余元的损失。

本案例属于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的物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物品有瑕疵的,赠与人在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赠与物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韩某好心赠与但是由于没有告知廖某拖拉机的缺陷,因此才承担了赔偿责任。这也让本身联络情谊的行为变成了对簿公堂的起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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