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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节假日,去旅游时为了避免麻烦,有些人会选择去旅行社报团出门或出国游玩,但是去旅行社抱团出游是需要签订旅游合同的。那么,若不幸有急事耽误时,我们能不能将旅游合同转让给他人呢?
旅游合同的转让,是指旅游者或旅行社依法将旅游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一般来说,在合同债权债务转让中,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的转让则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而在一个合同中并非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所以债权债务的转让都比较复杂。
但是,在旅游合同中,法律在此规定了一个例外。根据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为了维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法律又赋予旅行社的拒绝权,即对旅游者的转让行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则可以拒绝。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旅行对旅游者的身体素质、技能等有特殊要求的,如探险、滑雪、漂流等,如果转让行为中的第三人不符合特定要求的,旅行社可以拒绝;
2、法律法规对参加旅行的人有特定要求或者限制的,如被取保候审的人、被限制出境的人不得参加出境旅游等,如果旅游者将权利义务转让给上述有关人员的,旅行社可以拒绝;
3、如果由于第三人代替旅游者参加旅行而延缓整个旅游行程的,如出境游因第三人补办旅游签证而需要延期等,旅行社也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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