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为了防止违约,往往同一笔债务会提供双重担保,如既有担保人担保又有房产抵押。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主要先找谁?
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1、如果各方有约定的,债主按照约定的方式实现债权。
2、如果各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抵押的是债务人自己的房产,那债主应该先就该房产实现抵押权,不足部分再要求保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不是债务人自己的房产抵押而是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房产抵押,那债主既可以向第三方主张抵押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当然也可以同时主张。
因此,如果你是债主,债务人自己向你提供了房产抵押,其他人又向你提供了保证担保的,一定记得在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没有先后顺序,你有权同时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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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