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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三月

买方被限制高消费,卖方是否可以拒绝送货?



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可能突然发现对方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但是签订的合同又约定了先交付货物,这时卖方似乎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地步,如果不交付货物可能就是违约,交付了货款可能就无法要到货款。但是实际上,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卖方可以不交付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即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对待义务的,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放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就是卖方有权以买方丧失支付能力为由拒绝送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买方被限制高消费时,那么卖方即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买方不具有履约能力,故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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