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即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对待义务的,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放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就是卖方有权以买方丧失支付能力为由拒绝送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买方被限制高消费时,那么卖方即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买方不具有履约能力,故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送货。
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熟知企业从创立到成熟的运营流程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能有效梳理和防范企业潜在的风险,并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定期主动走访顾问单位,梳理顾问单位法律需求。如果您想了解法律顾问,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