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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家长为了孩子上学,往往会在学区买房,如果学区规划如果发生变动了,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能以此解除呢?
一般来说因为学区规划变动解除合同的,会以情势变更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购房者依据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一般不会获得支持。原因如下:
1、购房者并不能证明自己的购房目的以及开发商对购房者作出相关的承诺。
2、房屋的作用是为了居住,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能够实现居住目的,购买的房屋和支付的房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
所以如果为了保障购买学区房的目的能够实现,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的目的是为了某个学校的学区,此时就可以证明合同目的,因学区规划变动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更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