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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签了抵押合同,并将房产证押到债主手里,抵押权并未成立。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法律规定,必须去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成立并生效。即使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或者自房产证押到债主手中即成立,这样的约定也没有用,并不能产生抵押的法律效果,如果债务人有其他的债主,其他的债主仍然可以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价款享有同等的分配权,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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