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结30天”的付款方式对卖方而言有什么问题?
很多当事人都喜欢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月结30天”的付款方式。这样的付款方式表述有什么问题?存在哪些风险呢?
首先,“月结30天”的含义不明。是指双方按月结算后30天内付款,还是说“月结”和“30”天是并列关系,按月或者30天内付款?
其次,如果双方“月结30天”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按月结算后30天内付款,那何时双方按月结算?是当月月底、下月月初甚至是下月月底?如果买方不配合进行结算怎么办?对方不结算,付款前提条件不成就,可能面临货款迟迟收不回的风险。
因此,极不建议大家特别是作为卖方时在合同中约定“月结30天”等字眼。如果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下月月初结算上月货款,并在结算后30天内付款,可以约定为:卖方每月5日前将上月账单提交给买方核对,买方应在3日内完成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前述期限内书面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买方无异议。买方对账单核对无误或视为买方无异议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
二、“买方收货后应尽快付款”对卖方有什么坑?
咋一看,买方收货后要尽快的给卖家付款,这一条款似乎对卖家非常友好。但是法律讲究精准、严谨。什么是尽快?1天,10天甚至3个月,这个很难确定。这样的付款条款等于没有约定。
正确的约定应为:买方收货后*天内付款。不仅是付款条款,所有的合同条款都要避免使用“及时”“尽快”“迅速”等无法量化的形容词。否则,极易陷入争议。
三、“买方在验收合格后付款”对卖方存在哪些风险?
“买方在验收合格后付款”这一表述也是很多买卖合同中经常会使用的表述。这样表述对卖方而言存在的主要风险为:
首先,验收合格这一付款条件的成就存在不确定性。什么时候属于验收合格?如果买方故意拖着不验收怎么办?就算买方验收了,买方故意不给验收报告,卖方怎么证明验收合格呢?如果卖方不能证明货物验收合格,就无法向买方主张货款。
其次,即使卖方能证明货物已经验收合格了,那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的多久支付货款呢?这个条款也是不明确的。
因此,无论什么样的付款条款,所有付款的条件都必须清楚明确,付款的期限都必须是准确没有歧义。“买方验收合格后付款”等类似这样的条款建议可以约定为:买方应在货到后3日内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报告,如对货物有异议,应在前述期限内向卖方书面提出,既未在前述期限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签署书面验收合格报告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买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