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违规操作导致受伤
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工伤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但是,在发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时,则无法认定为工伤,即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工伤认定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证据规则,有利于劳动保障部门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更加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伤预防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劳动者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作业意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减少用工风险;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减少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和经济损失。
工作时间内在单位与同事打架,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关键是看劳动者是否履行工作职责。如果其产生纠纷和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与其工作相关或者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因个人原因受到伤害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1.上诉人西安市XXX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陕71行终706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根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行初3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被上诉人对A所作的调查笔录可知,B因不满A叫其去监控室并指责其不佩带对讲机的行为而与A发生口角并殴打A,致A重伤二级,二人因工作事务纠纷发生争执,梁开昌所受伤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