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原因受伤
超过退休年龄后是否能够认定工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定,超过退休年龄后通常不能再认定工伤。这是因为退休年龄的设定意味着个体已经完成了正常工作年限,享受了相应的退休待遇。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超过退休年龄,个体仍可能有资格认定工伤。
具体的情况可总结为: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能认定为工伤;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之间是特殊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此可知: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的情况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案例:
(2021)苏行申39号
(2019)粤行再3号
相关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二条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