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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七月

工伤指南(四)职工在家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或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的,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职工在家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或居家办公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是否能够视同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通常情况下,如果死亡事件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定义和要求,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上述情况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需要综合考量工作内容(或加班)是否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量大小、任务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

1.工作时间:司法实践中,应当认为工作时间既包括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日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时间、值班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内的短暂休息时间。

另对于职工在家中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虽然事发时间明显不属于正常上班时间,但若职工出于完成单位交办的任务或使单位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占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

2.工作岗位:工作岗位通常是指工作所涉及的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与工作场所这一表述相比,工作岗位的范围更为宽泛,并不过分关注工作时所处的场所和位置,更多地强调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司法实践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满足个人需要而进行的饮食、放松、换衣等行为所涉及的场所例如休息间、食堂、卫生间等也应当认为定位工作岗位,居家办公同理。

3.突发疾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突发疾病而言,突发疾病强调的是疾病的发作始料不及、猝不及防,而不问疾病的具体类型、发病原因以及是否与职工个人体质、精神状况等有关,重在强调疾病发作的突然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4.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供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材料。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1.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俞俊杰行政确认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裁判要旨: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2.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雪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案

案号:(2018)豫06行终66号

案例要旨:员工回家后利用个人休息时间,加班从事单位工作,属于在家加班工作的情形,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故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3.在家备课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张珺、何驰誉等与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号:(2018)赣7101行初17号

案例要旨:作为从事教学岗位的教师,在家备课是从事教学岗位职责工作,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在家备课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分析

在某些灵活岗位中,公司可能不会强制性要求员工到公司办公,会存在居家办公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明确员工的考勤时间,在必要时,可要求员工打开摄像头据此记录相应的加班记录。

对于因为疫情或其他原因,被迫居家办公的,需要与单位就居家期间的工资待遇进行明确,包括要求单位给出书面明确方案,或者以OA系统、微信群聊等形式明确回复;关于工作沟通争议,对于居家期间线上会议、沟通等情形,若确实因为核酸检测、隔离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一定要做到事前通知会议发起人、项目负责人,并且写明原因,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回避电话、语音等无法还原的形式。

案例:“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田某静诉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