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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月

法定代表人和公章,哪个更有效?



在过往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看章不看人”的情况,即合同上加盖公章只要真实,无论是谁盖的章,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有效。但是在《九民纪要》发布后,司法实践就发生了改变。



根据《九民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即是说,在司法实践中,从以前的“看章不看人”的思路转变为“看人不看章”,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授权范围内或者在以往的交易习惯范围内,即使法定代表人使用“萝卜章”签订合同,合同交易方也可主张合同生效,也即这份合同对公司产生约束力,公司要严格履行,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重要的机构,应让信任的人担任,看住公章的同时,也要看住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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