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因为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关系,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往往是通过电话、微信或者电子订单等方式买卖货物并且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然后在一段时间后会写一张欠条,内容为欠货款多少,但没有约定在什么时候支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什么时候支付货款呢?逾期利息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
我们都知道如果是民间借贷的话,欠条或者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那么还款和逾期利息一般是从债权人主张债权开始计算。但是如果是买卖合同产生的欠条,就不是这种情况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
根据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也即是说,在货物交付时,买方就应支付货款。但是欠条的出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货款;
二是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
出具欠条时视为对货款的结算与确认,是双方对之前产生的债务的清偿的合意,此时在欠条出具时买方就应该立即付款,同时若没有付款则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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