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此次疫情的发生,很多旅客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都被迫终止。那么,旅客的损失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需要看旅游合同的履行情况而定。
一种情况,如果疫情发生时,旅行社还没有向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如酒店、机票、门票、车辆等,旅行社应全额退还团费给客户。
另一种情况,疫情发生时,旅行社已经向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费用,如酒店、机票、门票、车辆等,在旅行社与第三方无法通过协商一致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情况下,这部分费用属于旅行社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处理或依据公平原则由旅行社与客户分担。至于旅行社还未支付的剩余团费,应全额退还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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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