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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胡某乘坐第五客运分公司运营的34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光明楼站时,胡某打算下车。胡某在下车过程中,被绊倒在车厢内,身体受伤,并由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故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客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着很重的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旅客人身受到损害的,承运人都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几个法定免责事由为:
(1)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的;
(2)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在本案中,由于公交公司没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摔倒的原因是胡某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因此,公交公司应对胡某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建议的处理办法: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后,应立即治疗,然后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公交车公司赔偿所有费用。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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