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2014年5月,利通公司与益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益泰公司从利通公司购买三十辆汽车,分三批交付。第一批共计十辆车,付款期限为六个月,由买受人分6次支付车款。双方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时,利通公司有合同解除权,并享有在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取回权。
后利通公司按约履行交付义务,益泰公司逾期未支付全部款项,故利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收回车辆、并要求买受人偿还车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就利通公司原所得价款是否需要返还发生争议。
这一案例属于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纠纷。利通公司因为益泰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购车款,所以有权行使取回权,取回已经交付的汽车。但是要注意,利通公司并没有解除该买卖合同,而取回汽车的行为是避免遭受更大损失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也就是说,汽车买卖合同依然有效,所以益泰公司仍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
那么什么情况下益泰公司能够阻却利通公司取回汽车呢?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益泰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总价款的75%以上的,利通公司就不能取回汽车了。但是还要再注意一个问题,因为这一合同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以益泰公司所欠到期价款达到20%的,利通公司有权解除该买卖合同。看着乱乱的,因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
因此,在买卖交易中,为避免发生纠纷,应注意明确约定解除后的法律效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