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系网易公司所属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游戏玩家,于2007年11月始陆续向网易公司申请注册了72个网易通行证账号。2013年5月16日,网易公司对何某名下43个账号做出“角色隔离和扣除该角色内游戏币”的处罚。何某就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网易公司归还账户内财产、解封并归还没收的全部游戏道具。
网易公司主张何某的行为属于双方服务条款第七条第十款所列举的违规行为,网易公司对何某的处罚是基于协议内容进行的。何某从游戏中牟利几十万元,游戏账号、转服务器的次数不属于正常的娱乐玩家。这一案件涉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顺序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据此法院认为:
首先,网络游戏的动机及娱乐体验具有个性化的特征,而“正常的娱乐互动”属于模糊的用语,缺乏具体内容,网易公司亦未对该用语进行进一步的界定,且该条款属网易公司对用户的处罚权限条款,因约定不明存在网易公司滥用其处罚权限的可能性。
其次,何某作为游戏用户即便存在牟利行为,但该行为按照网易公司所设置的游戏程序,在网易公司知情且同意之下进行。网易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未事先约定正常娱乐互动的客观判断标准,在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将损害用户的利益,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