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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乘坐公交公司的23路公交车外出,因司机紧急刹车导致林某摔伤,事发后公交公司将林某送至医院,经诊断,林某腰椎多处骨折,住院88天,公交公司垫付医疗费三万余元,护理费一万七千元。林某出院后与公交公司的司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公交公司和司机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费用等。
次年,林某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原因为林某经鉴定后构成八级伤残,遂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本案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结合本案可看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
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时;
3、显失公平的原因系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条件。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的赔偿协议回避了林某身体受伤可能导致伤残的的赔偿问题,且协议的赔偿金额与林某因残疾所得的赔偿数额相比,确实存在显失公平事由,故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因显失公平撤销合同时,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且受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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