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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被告中介处通过店员介绍看中被告时某的位于南开区的房屋。原告声明买房用于婚房,被告承诺该房屋不存在任何不利于婚庆的情形,双方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2万元。原告拿到房屋准备装修,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该房屋在去年有一老人非正常死亡于该屋中。原告遂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避而不见。故原告将中介与时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过户费、税款并承担违约金。
经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披露房屋陈尸的情况属于恶意隐瞒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事实,直接影响到购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应予撤销。
本案是典型的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情况。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点:
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本案中为被告隐瞒房屋陈尸的事实。
2、合同相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本案中为原告因被告隐瞒事实而认为所买房屋可用于婚房。
3、合同相对方因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为原告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了购房的表示,其表示并不真实。
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本案中,被告的欺诈行为超出了法律、道德和交易习惯的限度,具有不正当性。
除了合同当事人外,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构成欺诈,其欺诈的构成要件不变,但是受欺诈方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第149条规定,在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人才享有撤销权。
同时还要注意因受欺诈行使撤销权时,受一年的除斥期间的限制,且该撤销权同样为形成诉权,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因此,对于购房人来说,在购买二手房时,如果遇到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一定要尽可能地多了解房屋的相关情况或者相关的新闻报道避免买到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