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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是A公司的聘请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与张三约定了:所有标的额超过100万的购销合同都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方可签订,张三不得擅自签订。2019年1月,张三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80万元的购销合同,张三在购销合同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未加盖公章,B公司有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2019年2月,张三又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150万元的购销合同,张三在购销合同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未加盖公章,C公司有授权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因A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B、C要求A公司履行,A公司以合同未盖公章,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为由拒绝履行。A公司的抗辩是否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张三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是有权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的。其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未超出其权限,虽没有A公司的盖章,对A公司有效。
张三代表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虽然超出了其权限,但只要C公司在签约时不知道张三是超越权限的,那该购销合同依然对A公司有效。
合同上只有法人的签字,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其实它的效力是会有比较大的影响,建议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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