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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五月

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如何确定?

A公司在深圳,B公司在大连,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000吨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对单价、交货时间等都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届满,A公司要求B公司到A公司地址接收货物,B公司要求A公司将货物送到B公司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到底如何确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案例中,货物需要运输,且双方无法就交货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应适用民法典第603条的规定,即由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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