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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水果,金额为100万元,交货期为15天,并约定逾期交货超过10天的,A公司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水果产地一直下雨,水果无法按期采摘,最终交货时间逾期了近一个月。B公司收货后只同意支付70万元货款,另外30万元主张冲抵违约金。B公司主张违约金太高,要求调低。
B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调低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那么,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以超出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的依据,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案例中,如果B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违约金未过分高于其实际损失的,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法院一般也会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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