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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深圳,B公司在沈阳,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3000件货物,并约定交货期为一个月。因A公司货物库存数量居高不下,为了尽快消化库存,A公司在向B公司交货时故意多交了200件。B公司收货时,发现多交了200件货物,遂拒收。
B公司是否有权拒收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A公司无其他违约情形的情况下,B公司有权拒收多交的200件货物,但不能拒收合同约定的3000件货物。对于拒收的200件货物,B公司可以代为保管并要求A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如B公司决定拒收200件货物,一定要明确的向A公司告知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否则,“代为保管”可能变为“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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