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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口罩属于极度紧缺物资。A公司有存货医用外科口罩100万个,2月1日以每个2元的价格卖给了B公司,B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预付款,约定2月5日交货。2月3日又以每个2.5元的价格卖给了C公司,C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价款,约定2月5日交货。2月4日又以每个4元的价格卖给了D公司,D公司支付了200万元的价款,约定2月5日交货。2月5日,B、C、D公司均要求A公司交货,A公司拒不交货。B、C、D公司起诉至法院,均要求A交货,法院会支持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中,B、C、D公司均未受领交付,B公司支付货款在先,所以法院会判决A公司向B公司交付口罩。
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对于紧俏物资,最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否则,可能钱交了,货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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