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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六月

买方已经抵扣了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证明买方拖欠货款的事实?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3000件货物。A公司通过快递物流方式向B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但并没有取得B公司签署的收货单。后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随即抵扣。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向B公司主张货款,B公司拒付,声称没有收到货物。A公司称:发票都开了,你们也抵扣了,这代表你们已经认可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了,怎么可能没有收到货物呢?那么,A公司的说法是否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案例中,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凭增值税发票已被B公司抵扣这一事实无法证明A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生先开票再交货的情况。因此,A公司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货物已交付事实的证据,比如物流单据、物流公司证人证言等等。

同时,这一案件也告诉我们,不管通过什么方式送货,一定要对方签署送货单,送货单才是能充分证明对方已收货的证据,其他第三方的物流单据等都属于间接证据,不一定会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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