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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6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能达成继续租赁的意向。刘某于租赁期满时通知王某返还租赁房屋,但王某不予履行。后刘某起诉王某腾退房屋,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腾退房屋。刘某认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王某强行占用房屋达7个月之久,在经济上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故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腾退房屋期间的占用使用费。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某继续承租,故双方之租赁关系因租赁合同到期而终止。
《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王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将租赁房屋返还刘某。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王某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刘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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