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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月

债务人不向次债务人要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该怎么办?

富锦公司与债务人合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由法院审理,确认富锦公司对合成公司享有债权。烟草公司是合成公司产品的长期用户,对该公司负有到期的货款债务。但合成公司至今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烟草公司主张债权,也不能向富锦公司清偿债务,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已损害了富锦公司的债权,故富锦公司将次债务人烟草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履行合成公司的债务。

本案属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我们可以看一下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不能使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劳动报酬等这类债权。

经过分析富锦公司享有代位权,其有权对次债务人烟草公司主张其债权。最终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支持了富锦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如果自己的债务人不去要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不妨试试代位权来实现债权吧,最重要的是,律师费、差旅费还能让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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