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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七月

员工起诉请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法院如何处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涉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法院该如何处理?依据2017年8月1日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有两点重要处理意见:

 

第一,员工请求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第二,员工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公司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法院予以支持,但是,支持的范围仅限于公司应缴纳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员工补缴的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社会保险费用的补缴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但是,员工个人对已经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应当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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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其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自行补缴部分的,予以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