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公司因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向我们咨询意见和建议。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有许多事项要注意。依据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应当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代扣代缴,可以从员工本人工资中直接扣减。
如果为员工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建议公司做到两点:
第一,与员工本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补缴的沟通工作,按照法定要求积极有序办理;
第二,员工本人向公司签署《社会保险费补缴确认表》,对于补缴月数、补缴基数、补缴种类、补缴费用支付方式等逐一明确。对于员工个人补缴部分的本金、利息,尤其要约定清楚。
那么,如果公司代为补缴了员工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直接扣减吗?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吗?
对于这类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裁判观点如下:
第一,员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时,应当清楚依据法律规定“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其自行缴纳”;
第二,公司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先行替员工垫付法律规定其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如果员工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同意替其缴纳,员工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三,员工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其离职时,公司在其工资中一次扣除全部款项,并无不当。
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原本就应该从工资中扣减的,公司从应付而未付员工的工资中扣减,既是合理的,也是合法有据的,同时也能避免双方另行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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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