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宿舍内发生打斗事件,提供宿舍的公司是否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员工因同事争斗死亡的,公司是否要赔偿?
凌晨1点钟,阿奇在公司保安员宿舍内休息时,同事阿强带了几瓶啤酒过来喝酒聊天、玩游戏、听音乐。阿奇被吵醒后,要求降低音量,但是阿强不同意,阿奇很生气,取出一把水果刀向阿强连刺数刀,阿强当场死亡。
案发之后,阿强的家属得到了一定慰问和赔偿。阿奇家人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公司支付8.3万元资助款。因犯故意伤害罪,阿奇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还被判赔偿阿强家属损失2.8万余元。
事发一年后,阿强父亲将阿奇及公司告到法院,认为公司相关人员在现场没有及时劝阻、报警、抢救、管理有漏洞,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阿强之死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阿奇与公司连带赔偿31万元。
为员工提供宿舍,却发生了如此事件!赔了钱,还要被告索赔,以后还要继续为员工提供宿舍吗?
这个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与员工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消费合同关系,公司并不是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依法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公司在事发当天配备有保安值勤,在阿强受到侵害后,公司及时报警求救,实施了救助行为,在阿强的人身损害中也不具有过错。
最终,驳回了阿强父亲的诉讼请求。
都说冲动是魔鬼。一时的冲动,一位员工被判刑11年,一位离开这人世间。让人感叹!
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是项特殊福利,值得称赞和鼓励。同时,为员工提供宿舍,最好还是制订宿舍管理规则,员工要遵守作息时间、禁止黄赌毒、禁止打架斗殴等,都应当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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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