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产品经理在与华为公司签订奋斗者协议之后,明确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工资。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员工主张放弃带薪年休假是有前提的,是为了分享公司长期发展利益,但是自己被开除了,就不能享受相关利益了,2016年至2018年期间没有休年休假,公司应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4万九千多元。那么,劳动仲裁、法院审理,会支持这名员工的诉求吗?
让我们先看一下这名员工在2017年3月30日手写的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我向我所任职的华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其股份关联公司(下称公司)承诺我深刻理解公司所处行业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竞争激烈而残酷,按部就班的工作只能获得基本的劳动报酬,如果不努力工作,不艰苦奋斗,就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和机会。
为获得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的机会,我愿意长期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自愿放弃享受部分福利待遇,我也理解,分享了公司创造的价值,就不再是简单的劳动者。
因此,我承诺:自愿成为奋斗者,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工资,在公司工作期间,不申请带薪年休假,不申请带薪年休假工资,即使从公司离职,我无权也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双方的争议从仲裁一直打到深圳中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规定。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协商,劳动者可以不休年休假,而由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经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选择何种方式处分年休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愿协商决定。本案员工在书面的《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中承诺“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所以,可以认定承诺书是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其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
这个案件,从仲裁、一审到二审,都没有支持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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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二款)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