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深圳企业的女员工能享受产假多少天呢?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可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
3、基础产假天数和奖励产假天数,只要是合法生育,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女职工都可以享受178天的产假。也就是98天,再加上80天。
4、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于女员工的流产假天数,广东省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rèn shēn]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不另外增加假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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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政府,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的规定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人大常委会,2018年5月31日修改施行)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人大,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3月27日修订)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人大常委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年4月28日起施行)
六、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七、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
九、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10月21日修正施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