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深圳,B公司在大连,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10吨水果采购合同,合同对单价、交货时间等都进行了约定,但并未约定交货地点,也未约定货物风险承担。交货时间届满,A公司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运输至B公司指定地点,但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侧翻,10吨水果被附近的居民哄抢一空。A公司主张货已交第一承运人,其交付义务已经完成,货物毁损风险应由B公司承担,B公司应支付货款。B公司主张货物未交付给B公司,货物毁损风险由A公司承担,其无须支付货物并要求A公司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到底哪家公司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对于买方而言,一定要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并约定在买方签收货物之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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