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公司决定撤销个别岗位,这属于正常的商业管理行动。但是,原来的岗位外包了,员工坚持要在原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怎么办?原来的岗位没有了,员工拒绝调整到新岗位怎么办?
今天要说的这个案例,是四名司机的故事。公司管理层做出决定,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实行车辆外包,取消本单位的司机岗位,车辆和驾驶人员都由汽车租赁公司负责提供。四名司机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司机岗位还是存在的!所以,公司要采取外租车辆由他们驾驶的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合作公司的用人问题,进行干预也不太合适。这家公司于是就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与四名司机进行协商,特别提出了创设保洁岗位的方案,但是遭到四名员工的一致拒绝。
员工的意见,公司无法满足;公司的方案,员工也不同意。协商不成,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最后做出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员工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2N的赔偿金。官司一直打到深圳中院。
我们看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用人单位拥有经营自主权,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状况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策略、管理方式。因此,本案中,某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其车辆管理的方式。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四名司机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的这段判词写得非常好,高度认同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
问题来临时,我们不要焦虑,不要着急,解决方案就在法律条款里。公司对这四名员工的处理,正是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所以,获得了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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