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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三月

疫情期间,自住房租客不按时支付租金已达到解约期限,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在疫情期间,如果自住房租客不按时支付租金已达到解约期限,那么房东可以解除合同吗?对房东而言,在租客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并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可以解约的条件时,房东是否可以因租客已违约而解除合同不可一概而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租客因感染病毒被隔离或进行医治,无法与房东进行有效联系,未按期缴纳租金,此种情况下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难以被支持。


2、如果租客因疫情防控导致经济受损,无力支付租金,从法律上来说不能认定疫情防控与租客的违约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租客未缴纳租金的原因非恶意,只要租客积极与房东协商,后续补交房租,则不能认定租客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进而解除合同。


但如果租客不与房东主动联系协商,无法举证证明受到了疫情防控的影响且经济严重受损,或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仍拖欠租金,则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房东可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如果你因新冠疫情导致暂时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房租,需要积极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最终被房东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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