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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三月

疫情期间,商用房租客不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在疫情期间,假若商用房租客未按时支付租金,那么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前面我们讲过,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为防治疫情,明令封闭、查封特定经营场所,在此种情况下,因为政府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导致租客无法继续使用上述租赁物业,该租客可以被认为是受到了直接影响,有权主张不可抗力。此种情况下,租客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支付租金,租客本来就有权要求房东减免相应租金,房东再以租客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是其他未被政府部门明令封闭、查封的经营场所,因租客本身比较难以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租金,也就是说租客本身具有正常交纳租金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客未缴纳租金的原因主要是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所致,并非恶意,只要租客积极与房东协商,后续补交房租,则不能认定租客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进而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租客不与房东主动联系协商,无法举证证明受到了疫情防控的影响且经济严重受损,或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仍拖欠租金,则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房东可以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如果你因新冠疫情导致暂时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房租,需要积极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最终被房东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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