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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期间,假若商用房租客未按时支付租金,那么房东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其他未被政府部门明令封闭、查封的经营场所,因租客本身比较难以不可抗力主张减免租金,也就是说租客本身具有正常交纳租金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客未缴纳租金的原因主要是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所致,并非恶意,只要租客积极与房东协商,后续补交房租,则不能认定租客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进而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租客不与房东主动联系协商,无法举证证明受到了疫情防控的影响且经济严重受损,或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仍拖欠租金,则可以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房东可以以对方根本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因此,如果你因新冠疫情导致暂时经济困难,无力缴纳房租,需要积极与房东进行沟通协商,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最终被房东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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