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构建受中国企业信赖的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仲裁 >> 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09 八月

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下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我们从一个真实案例开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

 

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是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予以维护,用人单位也应谨慎区分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不可抗力的条件、法律后果,避免适用错误,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承担违法后果。

以上是小编对于“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问题进行的相关整理。如果以上文章无法全面的解决你的问题,面对这个情况怎么解决,可以在线咨询长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在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