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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八月

退休人员到公司应聘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小明一年前退休,小明原来是一家公司的会计,为了让自己有个精神寄托,也让身体多活动一些,小明准备重操旧业找一份会计工作来做,为此小明最近根据好几家公司的招聘启事前往应聘,目前还在选择当中。小明想要了解一下像他这样的退休人员到公司应聘的,需要签什么样的劳动或者劳务合同?相关的保险还有没有?是不是还有试用期?工资待遇的标准会不会有改变?这些问题咨询清楚了就方便和聘用公司协商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有及私营的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签订合同,劳动合同旨在保障合同签订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但因为劳动者的身份不同,签订的合同属性也有区别。

小明是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相关的社会、医疗保险。故此,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小明再行应聘到公司工作,与对方建立的已经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聘用合同关系,区别在于,公司一般不需要为小明再行购买社保和医保,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聘用单位对小明的聘用报酬可以适当提高一些,当然公司也可以另行为小明购买单独的人身保险,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法只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没有试用期,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劳动关系成立。对劳务聘用属性的合同是否有试用期,可以由双方自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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