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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或商业往来中,有时会遇到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者还款,此时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或者借款吗?我们来看个案例。
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资金紧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约定三年内还清。在201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每月还款人民币叁仟元,一年内还款不低于人民币叁万元等。被告先后共还款9000元,后一直没有按《还款协议》的约定付还借款,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全部借款。
本案中,被告长期不按约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即无正当理由对债权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和默示毁约,即通过自己的行为显示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种预期违约也是违约行为的形态,非违约方可以有三个救济途径:
1、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到合同期届满;也可要求一并履行未到期债务;
2、解除合同;
3、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对方未履行的,构成实际违约。
因此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借款。同时在此建议,因为预期违约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了便于诉讼,建议在合同中同对方约定若发生几次违约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这样就更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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