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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合同中常出现约定“先付款后开具发票”,付款方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那么,一方未开具发票,另一方能否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7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后原告才开具发票,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以原告没有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否成立。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存在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在本案中,由于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先支付工程款才可以开具发票,故被告的义务履行在先,其不能援用先履行抗辩权。故而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但是如果被告发现原告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这时被告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在原告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前拒绝支付剩余合同价款,这种情况既保证了交易安全也是合法合理的手段。
在合同交易过程中,“先付款后开具发票”或者“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约定条件并不少见,这种交易条件下的纠纷,付款方经常以“未开发票”为拒付款的抗辩事由,但是这种抗辩能被法院支持仅限于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情形。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和开票的先后顺序,付款方无权以未开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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