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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一是出租人、二是承租人(二房东)、三是次承租人,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两种情形:
一是非法转租(简单理解就是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是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在第一种情况中,因为原租赁合同被解除,次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次承租人只能应出租人的要求搬离房屋。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承租人(二房东)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次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向承租人主张违约责任。
但是法律也给次承租人一个救济制度,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且出租人不得拒绝。如果出租人拒绝的,次承租人可以交给公证处提存,视为已支付租金。这样出租人就不得解除原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也即有权继续使用房屋。这种制度被称为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请求权。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可以折抵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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