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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作为一方提出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虽然方便,但是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也有很多。典型的有保险合同、各个网络平台的用户协议等。其中不得不说淘宝依据其《淘宝服务协议》规定的管辖权,经常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让官司在自己家门口法院进行。
但是在2014年,南京江宁区人民院认为《淘宝服务协议》协议管辖条款处于末页,虽变为黑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不符合“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故驳回了淘宝的管辖异议,让官司在南京进行,淘宝屡试不爽的管辖异议终于碰壁了。现在很多网络公司都不再默认勾选用户协议并且在重要位置都加粗或增加下划线,用来规避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违反这个说明义务会导致以下后果:
1、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2、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所以,若是对外提供这类格式条款的,务必要在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上做出明显的标识,避免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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