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很常见。
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如果员工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处于公司末位的,也就是最后20%的,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这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效力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就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争议事实,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员工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成立,还需要从制定程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也就是说,即便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成立,法院还会从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条款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进行合法性审查。
回到开头的问题,即便考核处于末位事实成立,即便员工手册经过了民主程序,因为末位淘汰实质内容违法,公司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解除员工时,对于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都应当进行自我审视,正确评估相应法律风险。
2013080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人事争议及劳务纠纷案件审判问题解答》(2013年8月)
问题18: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效力?
参考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就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争议事实,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成立,还需要从制定程序和实质内容两方面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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