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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八月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上述两种情形,若用人单位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所致,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能要受到责令限期缴纳行政措施的干预,如果在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该工伤职工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在此情况下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缴费标准向自己支付损失费用,根据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予以支付。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用人单位应当知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其基本义务,应当按支付周期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要拖欠或随意克扣,也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同工同酬的规定。

2.用人单位加强日常管理应当尽量避免用扣减固定(基本)工资的方法,最好是按照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浮动劳动者的绩效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知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且其缴费的是有法定缴费义务的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其员工队伍的稳定、用工风险的分散、自身发展的壮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任何约定均是无效约定。

4.用人单位可将新入职员工不同意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而拒绝录用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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